尊敬的患者及监护人:
感谢您对我们医院的信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现将您就医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告知您,希望您能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1、患者在我院就诊中享有的权利:
(1) 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 享有获得公正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3) 享有得到及时抢救的权利
(4) 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5) 享有得到受到损害的赔偿权
(6)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7)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8)精神障碍的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行为的危险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鉴定,对将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10)患者及其监护人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11)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12)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知情同意权。
(13)精神障碍患者对其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和相关费用支出有知情同意权。
(14)精神障碍患者对参加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的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有知情同意权。
(15)精神障碍患者对接受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精神外科治疗手术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有知情同意权。
2、患者在我院就诊中应履行的义务:
(1)患者及监护人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病史,不得隐瞒、伪造病史。如因你对病情的隐瞒,提供病史病情不真实,及未履行其它相关义务导致诊断治疗的延误与错误,你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5)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6)患者应遵从医生的医嘱积极配合治疗,出院后,应该按照医生的医嘱进行服药、检查并且保证定期复诊。
(7)患者和监护人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与医院发生纠纷或争执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