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
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我市相关规定划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住院费全额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住院费先由本人负担15%后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丙类住院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⑵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我市现行政策规定:
①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150元)。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患者及肝、肾移植术受者,不设起付线。
②起付线以上住院费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 参保人员类别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
不满40岁 | 满40不满55岁 | 满55不满70岁 | 70岁以上 | |
三 级 | 80% | 87% | 93% | 95% |
二级以下 | 83% | 90% | 96% | 98% |
2.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
⑴纳入补助范围的慢性病病种
糖尿病;高血压2级及以上并伴心、脑、肾损害;慢性肺心病、风心病、心肌病合并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冠心病;帕金森氏病;癫痫,精神病(常见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中毒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急性脑血管病恢复期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感染;肌萎缩侧索硬化,重症肌无力;肝硬化,乙型肝炎;甲亢,甲减;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非放、化疗药物维持治疗。
⑵申请补助的基本条件
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②患有补助病种范围内疾病(注:同时患有两种以上补助病种范围内疾病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病种申请)。
⑶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按60%报销补助。一个统筹年度内,补助的最高限额为2400元。当年1月1日以后取得补助资格的参保人员,该统筹年度内,每月补助的最高限额为200元。